断人财路下一句是什么成语(断人财路下一句是什么谚语)

断人财路正不平 有心栽花柳成荫

—-一笔债中债的清收

近期作为债权人进入了一个破产案,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是普通债权人,没什么机会。但是,平时养成了啃骨头的精神。虽然明知没什么机会,但仍然仔细琢磨找到线索,经过数番筹谋庙算、审时度势、尔虞我诈、快刀乱麻之后,终于有所收获。

一、基本情况

这个企业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老板最早是做服装的,采取的是制衣+销售模式,在本地本行业做得也算是风声水起。当年我还在银行的时候,他的信贷业务也算是中等偏上。

一如既往地和其他垮掉的民营老板相同,这个老板栽在了跨界经营上,进入了房地产。从我来看,每一个跨界进入房地产又栽掉的老板,失败的经验总结起来都是一样的:一是在原行业是佼佼者,过于自信成功模式能够复制到新进入的行业;二是对房地产基本不懂,聘用的所谓职业经理人都在挖老板墙角;三是大手大脚,除了资金之外,管理上也是。

这个老板在我们这里的贷款有抵押物,通过对抵押物的收回,本金也收得差不多了。这次破产的房地产公司,是在借款时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因此我们也是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收到了破产管理人发来的破产管理人报告、财产清册、债权清册、清算及分配方案等资料。因为这件事与我们的普通债权没有太大关系,不再展开。

二、“遇见熟人”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破产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是很难获偿的,本次破产也是一样,企业所余主要财产基本上都已抵押,优先债权经年累月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迟滞金(工程类债权)都已经无法全部覆盖,更何况普通债权。

虽然我们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几率很小,而且此案是直接进清算程序。但是对于相关资料还是花了很大精力作了细致的研读。次要原因是财产管理方案、分配方案等需要表决,职责所在;主要原因破产管理人往往图省事而工作粗糙,我们希望能否找到瑕疵获点偿,哪怕是普通债权均分后只有一点点。

但是这个破产管理人,可能是我们遇到的破产管理人中最优秀的,工作细致认真,而且策略性很强(包括对付这笔债权的战术手段,虽然对我们不利但也是很精彩的一节),所有事务的处理挑不出毛病来。从专业上来讲,我很尊重他们。

可是在这个案子中,风险部小苏通过仔细阅研算是挖到宝了。管理人依法向所有债权人提供了债权/债务清册,小苏发现其中有一家D担保公司也赫然在列,而且是优先债权,对应抵押物是一块土地。D担保公司也是本地最大的民营担保公司,为我们的另一笔逾期贷款提供了担保。这笔担保也代偿了一部分,但后来走下坡路了,无法全额代偿。

为了让D公司还钱,我们已经向破产法庭申请D公司破产,破产法庭已经受理并听证。

三、冻结

经过仔细研究,D公司与破产企业之间是抵押反担保关系。即某公司向H银行贷款,D公司提供了担保(包括保证和保证金,这也是个麻烦事,后文详述),破产企业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还将土地抵押给D公司反担保。后来借款人还不了款,D公司在H银行的保证金被扣划,从而形成了对破产企业的优先债权。

发现机会就立即动手,我们马上以D公司在破产企业有优先债权为由,向我们案子的执行法院申请冻结。执行法院立即向破产管理人发协执要求冻结,破产管理人也接受了。

但是在破产管理人签收冻结协执后,我们并没有告知D公司。原因是D公司作为担保公司对外有多笔债务且金额巨大。如果D公司获知该债权已被冻结,反正自己拿不到,不如多让几个债权人来参与分配,那我们就无法全额受偿。

同时,我们也请破产法庭暂缓对D公司出破产裁定。这一请求也提出得很及时,因为破产法庭已基本确定会出D公司破产的裁定。如果一出,又涉及到前面的情况,即多个D公司的债权人来分这一笔受偿。

也就是说,我们的目标是要取得这笔债权的全额受偿款。

四、与D公司合作的策略性考虑

查封债权这事,D公司迟早都是要知道的。即使不知道,我们也需要让其知道。

因为我们并不是这笔债权的直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没有D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的证据,所有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的债委会表决,以及对本笔债权的法律活动,都必须由D公司来行使。

因此为什么要与D公司合作?通过优劣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核心目的,是达到全额受偿该债权,而不是与其他D公司债权人分享。

二是优势,有两个(1)可以把D公司推进破产程序;(2)债权我们是首封。

三是劣势,(1)D公司可以引进其他债权人,来共同参与分配;(2)如果抵押土地变现,资金将划如我方执行法院。而执行法院对D公司的执行很多。若如此,我方只能分到10%左右。

在以上各要素中,把D公司推进破产程序只是个“核弹”,真要是启动属于同归于尽的打法,可以轻易实现但不可轻易实施,是一个极端;通过代位执行把债权拿手与D公司风险隔离,最为理想但几乎无法实施,是另一个极端。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我们有办法干掉D公司,但D公司可以在我们出手前先就自杀了。

我们后续与D公司的合作,就是在这两个“硬顶硬”的极端之间,又打又和、以打促和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路径。

五、与D公司合作的肇始

我们之所以没有跟D公司联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主观上,如果我们主动告知,会否显得杀气腾腾而产生抵触?如果D公司被动获知,又会否在我们没有通气表达合作诚意的情况下,引入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这是我们在本案中最大的担心);二是在客观上,缺乏既告知其我们合作诚意、又能约束其产生其他想法的时点。

后来机会来了,我们因为通过司法执行截胡了D公司的另一笔债权(已向我公司清偿完毕,那是另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D公司其他债权人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于是在D公司法务部某A与小苏在法院相遇时,某A打趣道“你们动作真快,房地产公司那笔也被你们查封了”。既然D公司有了已经获知被查封的心理建设,后续谈合作就不显得那么突兀了。

六、与D公司合作的初步意向

接下来就是与D公司谈合作意向。D公司的条件很简单,就是这笔债权我们可以优先受偿,但所有担保责任一笔勾销。必要的话,甚至可以将债权转让给我们。

关于本笔全额受偿后与D公司彻底了断,我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一是D公司在担保公司普遍垮掉的情况下,已经是负债累累、严重资不抵债;二是D公司的母公司,曾是本地排名第一且全国知名的民营企业,但现在也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大老板50岁创业的传奇已经化为80岁破产的唏嘘,不可能再给D公司注入资源;三是如果加上这一笔,该笔贷款从D公司的受偿预估已经超过本金,剩余部分我们也对借款人的其他两笔债权进行了查封。而且,从过去D公司的种种操作来看,我们认为D公司这次这么爽快,也与我们可以将其推进破产程序的威胁有很大的关系。

但让我们纠结的是,要不要受让D公司的债权?受让唯一但极重要的好处,就是与D公司的其他债权实现了风险隔离。而且,D公司也可以承诺不仅止于债权,还可以延伸到抵押物,即如果抵押物出现了权属问题,我们未就抵押物全额受偿,他们也担责;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抵押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现在是整个项目用地(抵押物占一小部分)一并处置,而且破产财产在处置过程中是无限打折直至被卖掉。也就是说,理论上我们就抵押物只受偿到1块钱,而损失的是D公司的担保。

因此最终我们订下的策略,是以免除D公司担保责任(同时向破产法庭申请撤回对D公司的破产申请)为条件,换取D公司同意我们就该债权全额受偿,在不接受债权转让的同时,也约定了必要时在形式上转让债权的活口。

七、在建工程—利益的分配

接下来还有个问题,就是抵押物(土地)上面有在建工程,而且在建工程已经有生效判决,也申报了债权。那么,还要与施工单位谈合作。

在与施工单位谈合作之前,我去实地查看了。地块位置总体说来还不错,毗邻湖边,在整个地块的边缘,边上也有公路,总之可以从整个项目用地中独立出来。不好的地方,就是用地性质是商服用地。因此,接这块抵押物,倒也是有底气。

与施工单位谈合作也十分重要,目的有二:一是前面提到的破产司法拍卖无限打折的问题。如果每次打八折,收回额可能极低,有必要与施工单位联合起来(施工单位亦然),在价格打到合适的位置时共同申请以物抵债。所谓合适的位置,是指虽然债权已经大于当时的处置价格,但必须考虑过户税费的问题;二是不知为什么,施工单位摆了个乌龙,本来工程债权应优先于抵押债权,但在破产方案中形成的是施工债权与抵押债权按比例分配。对于这一有利于我们的局面,有必要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巩固,以免施工单位到时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

与施工单位的谈判总体上比较顺利,因为对方也是国企,而且对方的上级集团与我方上级集团还是兄弟单位。麻烦的是接受以物抵债后在细节上的约定,比如过户到谁名下、安全责任、未来处置权等等。但不管怎样,最终达成了一致。一方面,是他们还没意识到无限打折的致命性,我们算是及时提了醒;二是他们本来在这个项目上就有损失,如果以物抵债就可以账面止损,并通过未来升值补偿。

八、以物抵债

截至目前,几方面都比较成熟了,一是与D公司及施工单位达成了一致,二是整个地块的司法拍卖经过六轮也打八折到了我们认可的价格,于是我们通过D公司,协同施工单位向破产管理人申请以物抵债。

这时麻烦出来了,抵押土地只占项目整体的一小部分。而当地政府为了盘活整个地块,要整体处置,因为这个地块以及周边几公里湖岸线地块,基本都因为开发失败烂尾。但这又是高速路下口到片区中心的必经之路,一路凋敝、茅草丛生确实难看。

但是,我们突然提出以物抵债,确实打了当地政府以及破产管理人个措手不及。因为早期我们也耳闻政府找了已成功开发湖对岸的、本地前五的开发商来接,但开发商要打到足够低的折后才来接,但我估计是应付,或者自信除了他没人来接,而坐等再打折。

我们这一出,让政府慌了,估计跟意向开发商沟通也无果,于是政府准备自己(通过平台公司)在司法拍卖中摘牌,并协调破产管理人,以最后一轮流拍价格再挂一次。而且为免争议,这次挂牌不打折。

九、权衡—是不是一定要以物抵债?

当时最后一轮流拍的价格(仅以我们,不考虑施工单位),已经是评估价值的一半。也就是说,我们如果以物抵债,获偿可以高一倍;如果拍卖成功,现金获偿只是一半。

但是对于这个差别,我并没有倾向性意见。如果有,也是倾向于现金。原因:一是持有成本和风险的问题,持有成本是土地使用税,本身金额不大,但乘以尚不确定的年限,将来累到多大不好说,当然还有相对现金而言时间成本的问题。但更关键的是,我们在当地的另一个案子,充分体现了当地政府的“风格”,如果我持有两年以上被政府无偿收回怎么办?二是未来处置的问题,前面说了施工单位有损失。未来如果有意向买家出价高于我们的成本但低于施工单位的成本,相当于我们坐失处置机会(当然超分配比例补偿给施工单位也可以);三是安全责任的问题,成为“地主”,就要对这块地的安全负责。而这块地不仅荒芜,还靠湖边,还有在建工程又无人看守,很麻烦;四是受偿后会否出现执行回转的问题。按正常程序,抵押物变成现金后,应划到法院,再由法院转给债权人。若如此,法院在分配时会针对在本院的所有D公司债权人分配,我们受偿额度小但胜在稳定;而如果是以物抵债,则以物抵债这个环节面临两种选择:一是由法院出裁定同意以物抵债给我们,当然这中间还涉及到我们的一些技术性操作,二是我们受让债权。但无论哪种操作,我们受偿的土地在短期之内不会转让出手,留在那里难免成为众矢之的,如果一旦有人提异议(前面提到我们与某A在法院相遇就是在处理类似的事情),再如果出现执行回转,我们的功夫就白费。但反之,如果是以现金受偿,在这方面无论是信息外露的可能性,还是受关注度,以及执行回转的可能性,都要低很多。

十、插曲也是岔曲-管理人的专业与D公司的破绽

在我们对实物抵债还是现金受偿两者均可的情况下,不知为何D公司却对破产管理人发起了攻击,要求一定要实物抵债。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也是花费了心思,找到了D公司一个重大的破绽,并以此为由否定了D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将其列为一般债权人。如果D公司不服,只能走诉讼程序。

D公司存在的破绽,严格意义讲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这是后来我阅研相关原始资料后得出的结论。简单地说,在当年D公司为破产企业的关联公司向H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时候,D公司与H银行签订了为借款人担保的协议,同时与D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此时只是担保,还没抵押)。

其后,在授信项下启用贷款时,H银行觉得只有D公司的担保还不行,还需要D公司提供保证金担保(也就是本笔债权的来由)。此时问题来了:一方面,D公司又与H银行签订了保证金协议,但是没有把保证金协议作为总授信协议下面的从协议;二是因为要交保证金,D公司又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反担保抵押物,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自己都没留底,只有房交所有),抵押合同又没有与总的反担保协议关联起来,成为反担保协议的从合同。

从破产管理人的视角穿透了说,就是D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了保证担保,并进行了代偿,但是与抵押物无关;抵押物虽然(反担保)抵押给了D公司,但D公司并未对抵押物进行代偿。也就是说,D公司的代偿行为,是基于对H银行保证协议项下的代偿,而不是基于对H银行保证金质押担保协议项下(对应反担保为抵押物)的代偿,因此D公司的代偿行为与抵押物并无关系,只能纳入一般债权而非优先债权受偿。

为此,破产管理人向D公司出具了《债权复核通知书》,将该债权从优先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并提出如果不服可以在十五天内向破产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我的出手-债权异议之诉

(一)谋划

因为我们是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因此破产管理人将债权重新认定的情况也通报了我们,反倒是D公司没有任何动静。我们对此进行了内部研判,预备了两手措施:一是如果D公司提起诉讼,密切关注诉讼进度;二是如果D公司不提起诉讼,则我们以D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为由,代位提起诉讼,并由此取得此笔债权的后续处置主动权。

(二)诉讼

随后,我们准备好了代位提起诉讼的相关资料,但D公司一直没有是否提起诉讼的信息。第十五天的时候,我们在网上向破产法院申请立案。没想到D公司也是临到最后才提起诉讼,于是我们把申请撤了。虽然这一招没有用上,但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还是很有意义的。

接下来,破产法院很快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审理。让人失望的是,在庭上D公司的某A可能是对金融方面的不熟悉,加之缺乏证据,难以从法理上将“用保证金代偿了H银行贷款”与“抵押物对应的反担保是保证金”联系起来,只能一昧地强调从常理推断两者有联系,因此此案前景堪忧。

(三)出手

面对D公司的无力,我必须要亲自下场了,两次。

一是到破产法院去沟通另一个案子的时候,主办法官也正好是这个案子的法官。当时我们的案子沟通没花多少时间,但在沟通结束后,我主动提及了这个案子,并且自荐我在银行干了多年,可以为他们提供专业意见作参考。于是又与他们就这个案子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讨论的结果并不乐观,因为从D公司(当时已经)提供的资料来看,破产管理人的意见以及法院当时的倾向性意见是对的,即没有证据把代偿与抵押物联系起来。

(四)常理

先回到常理上来,凭我在银行的经验,这种业务一般都是银行先给5000万的总授信额度(所谓统一授信原则),授信项下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等。但是在具体需要使用的时候,银行还会对借款人、保证人作一次评估,并且确定本次启用额度的金额、担保方式等条件。也就是说,较早时候H银行给了借款人5000万的额度,然后在借款人要用钱(承兑汇票)时,H银行对D公司说“你这个业务只是保证担保不行,还需要给我提供保证金质押”。D公司对借款人说:“这笔业务银行还要我提供500万保证金质押,你得拿点抵押物给我”,借款人找了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跟D公司说:“我可以抵押块土地给你”。于是,破产企业向D公司提供土地抵押作为反担保,D公司向H银行提供500万保证金质押担保,借款人拿到了承兑汇票。后来借款人还不了钱,H银行扣收了D公司保证金,D公司自然应当就这块土地优先受偿。

在那天回来的路上,我第一次对这个实际上很简单、法理上很难证明的事实展开了思考。不客气地说,问题的根源是D公司当时的流程不够严谨,那么只能从当时的资料中去找蛛丝蚂迹。于是小苏马上联系D公司某A,某A听说我们对这个事情上心,也很快把证据资料,以及开庭后提交法庭的《代理词》发了过来。同时,我们也约定,在今天晚上研究后,第二天到D公司作当面交流。

(五)不严谨的协议

《代理词》还是在围绕着“从常理推断”打转,缺乏新意亮点。

看着薄薄的几份证据资料,从时间上来看分为两个时段:(1)在H银行对借款人授信时,包括借款人与H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总协议》)、D公司与H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指向《总协议》)各保证人向D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协议(指向《总协议》);(2)借款人在启用授信时:借款人与H银行的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向H银行提供保证金的保证金协议(没有指向《总合同》)、破产企业向D公司提供土地抵押反担保的《抵押合同》(指向《总协议》)。

其中,《抵押合同》是用的登记机关格式文本,D公司都没有,还是到登记机关去调的档。其中载明了贷款金额是5000万(即《总合同》金额,保证金协议金额只有500万)。

从时间上来看,依先后分为两组,每组内部各协议大致是同一时间签订,包括(1)《总协议》(借款人与H银行)、《保证合同》(D公司与H银行)、《反担保保证协议》(借款人之关联人与D公司);(2)《抵押合同》(破产企业对D公司以土地反担保)、《保证金协议》(D公司对H银行)、《承兑协议》(借款人与H银行)

以上证据资料,构成了(1)土地抵押(向D公司提供反担保)=》D公司(向H银行提供5000万保证);(2)D公司向H银行《保证金协议》500万=》《承兑协议》500万,两个从表面看来毫无关联的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从协议层面来看,从法理上分属两笔业务的痕迹明显。可以理解为(1)D公司向H银行保证担保,H银行向借款人提供了总计5500万的授信,其中土地抵押对应的是5000万授信;(2)D公司向H银行提供500万保证金(白帮忙?),对应借款人在H银行开出500万的承兑汇票。

一句话,土地抵押不是为保证金提供的反担保、保证金不从属于《总合同》。

(六)真的是救命稻草,而且只有一根

在协议层面找不到证据,那就从协议的文字层面找证据。

首先是把《总合同》、《保证合同》、《保证金合同》对照着逐字看,哪怕是有个脚注关联起来也好;然后是把《保证金合同》与《抵押合同》对照起来看。但是,确实在几者之中找不出我想要的关联性。尤其是《保证金合同》与《抵押合同》,各方约定事项一点关联性都没有,也难怪D公司现在进入困境。

但是我还是不甘心,当年考CPA的时候,税法老师有两个至今都没忘的要求“我课堂上讲的话,除了咳嗽每个字你们都要(笔记)记下来”、“所有税率,除了关税税率都要背下来”(当时关税税率有6000多个)。于是又采取最“暴力”的方式,把这些证据一个字一个字地读,从下午5点一直到晚上9点。

终于,意外地找到一个点、也是本案决定性地、唯一的一个点。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这个点不是几份合同签署各方留下的,而是登记机关留下的!

前面说了,《抵押合同》是登记机关的格式文本,非常简明扼要。签约各方是手填,考虑到D公司的管理水平填得偷懒也不意外。但是,《抵押合同》分为“合同主体”和“登记机关意见”两大部分。一般来说,登记机关人员在填写意见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但估计是合同主体填得太简单经办人员看不下去了,对各方进行了询问,该栏手工填写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该贷款由土地抵押,ABCD信用担保、D公司保证金质押共同对应担保贷款金额5000万元”。

铁证啊!N年前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书写而且存档的铁证啊!通过这个点,就把《抵押合同》、《保证金协议》与《总合同》绑在一起了,无论怎样理解都有充分的论据:一是如果法庭认定对借款人是5500万两笔,那么D公司可以主张对应土地抵押的是在5000万这笔范围之内,而不是另外的那一笔500万项下;二是如果法庭认定只有5000万一笔,那就更简单,直接就是土地抵押这一笔。

但是,对于D公司的水平我还是不放心,如果只告诉其要点,恐怕他们也说不清楚。于是我又连夜以D公司名义写了《补充代理词》,发给小苏的时候已经是半夜。

(七)从尔虞我诈到推心置腹

第二天,我们如约来到D公司。D公司是话事人T总和某A跟我们交流,他们也坦陈公司管理不规范,造成现在这个局面。我的意见是现在脉络已经分析清楚、证据链也已经建立,对于转变法院的观点应该是问题不大。并具体介绍了昨天的分析结论,但我也发现他们觉得我说得有道理,但听得却是云里雾里的,难道是昨天我写的《补充代理词》小苏没转给他们?同时,我建议他们再到登记机关去查一下档案,看看有没有《保证金协议》或者《总合同》,因为《抵押合同》只是从合同,照道理应该随附主合同存档,如果找得到,更有利于破产法院下判决。另外就是尽快把《补充代理词》提交法院,这些他们都一口应承。

出来后,小苏向我要《补充代理词》,他好给D公司。我说昨晚不是微信给你了么?再一细看,是我发给我自己了,估计是忙晕了摆了个乌龙,难怪D公司听得云里雾里的。

十二、既合作又斗争

D公司先是再次到登记机关查底档,并没有查到有利于本案的证据,但是这个到登记机关查底档的模式,却形成了他们的一种工作方式,并在后来风清云淡地再次化解了危机。随后在第一时间把《补充代理词》交给了法院。几个月后的再后来,法院不出所料地判决D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项目用地也已经卖掉,80%的钱也转到破产账户上等待分配。但是,案子只是一审判决,是否二审破产管理人还在征求债权人意见。

我们的想法,是在现金与实物受偿两可、现金受偿已是既成事实(当然也可以就提交以物抵债申请后又多了一轮拍卖,造成不能实物受偿提起诉讼,但这就折腾了)不能在等到上诉期到期后再启动,而是现在就要奔着如何能现金全额受偿的目标开展工作。

(一)分析

在只能现金受偿的情况下,如果能全额受偿?一是破产管理人将款项转到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向我们分配;二是与D公司在执行法院达成以物(债权)抵债执行和解,并请执行法院出裁定将债权裁定到我们名下;三是受让D公司债权。

第一种方式,问了执行法院,无法达到全额受偿的目的。因为执行法院还受理了D公司其他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总金额在2亿左右。如果钱划到执行法院,这个钱是执行法院对D公司执行到的案款,而不是我公司执行案执行到的案款。执行法院需依在本院执行中债权总额(本金或本息)按比例分配,虽然依照规定我们可以多分点,但最多也就一百多万。

第二种方式,执行法院也表示不可能,因为这种方式就是绕开第一种方式的对策。细想也是,如果第二种方式可行,从善意的角度来讲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从恶意的角度来想也给执行人员创造了腐败的空间。

因此只有第三种方式,受让D公司该笔债权,然后作为债权人直接参与分配。

(二)从推心置腹回到尔虞我诈

虽然我们在D公司的债权之诉中起了决定性作用,但在根本上相互对立的关系并没有改变。在债权已经变成现金的情况下,前面关于债权受让后何时能够实现、能够实现多少的问题已经不存在,再加上前面的分析,受让债权是必须和唯一的实现途径。

与此同时,D公司的上级母公司及下属二十几个子公司已经进入集体破产程序。虽然D公司还没有纳入,但是通过天眼查得知某金融机构已控股且介入公司治理,也有可能随时进入破产程序。

结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一是受让债权是实现全额受偿的唯一途径,二是我们以破产要挟D公司的力度减弱。这也是我们通过事前分析,认真总体形势和自身地位之后,在后面谈判中对D公司在原条件基础上再作出一些让步的原因。

果然,虽然在债权确认之诉中我们出了大力,D公司T总在表示感谢、共同庆贺成功的同时,骨子里的对抗也略有掩饰地表露出来了,搞得作为D公司联络人的某A都很尴尬,会后不住地向小苏表示没想到领导会来这一出。我们既是早有预见,而且又是在商言商,倒也没有介怀,在他们开出来的条件上打了个折,他们也同意了。当然沟通过程中对于实现的时间、方式、责任等细节,还是花了很多精力协调,不再详述。

十三、快!快!快!

刚刚与D公司谈妥条件和细节,正在准备启动内部决策程序时,管理人方面传来不好的消息,有D公司的债权人打电话给管理人,问及D公司债权的情况,并准备进行查封。管理人也如实予以了回复,声称已经被法院查封,再来只能轮候,但对方说也要申请法院来查封。

(一)预案

根据我们已经谈妥的条件,当前的事情就是要把债权转让到自己手里。而结合这个最新的情况,这个事情就显得更加紧急。因为一旦被轮候查封,结局只有两个,要么按部就班将受偿款转到我方执行法院,我们参与分配;要么在查明对方执行法院执行D公司债权不多的情况下,向我方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然后到对方执行法院去申请参与分配。但无论如何,一旦出现轮候查封,我们全额受偿的目的都将落空。

接下来还有个难题,就是在我方执行法院解除查封之前、或之后受让债权,这一点也很难。如果在解除查封之前受让债权,而债权处于冻结状态,那么转让是否有效?虽然冻结是我们申请的,但如前所述,冻结的主体是执行法院,且有无其他债权人已申请对该债权参与分配?而且从反向推断,如果冻结状态下债权都可以转移的话,那冻结还有什么意义?那如果在我们申请解除冻结之后才转让,如果D公司起了坏心,一解除马上把债权转移了怎么办?又或者解除冻结后,恰好遇到其他债权人冻结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最后给出的全程序依次是:(1)与D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在第2步实施后我们将解除该债权查封;(2)将债权转让协议交破产管理人签收(只是签收,不一定要认可,但签收时间要精确到时、分);(3)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4)解除查封后,要求破产管理人确认债权已经转让,我们是债权的受偿人。

这样一来,充分利用破产管理人“中间人”“证明人”的作用,一是针对D公司,在解除查封前已经签收债权转让协议,如果D公司再要将债权转给其他人,破产管理人不会受理;(2)针对其他执行法院,如果恰好在我们解除查封后、确认债权转让前来查封,破产管理人可以拿出转让协议证明权利人已不属于D公司,无法查封。如果一定要查封,我们也可以通过转让协议中关于签订后解除查封的约定,结合精确到时分的签收时间(早于其他查封)打执行异议。

(二)紧张的D日

方案敲定,接下来就是决策和执行。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这个过程只花了一天时间:

1、上午10:00,陆续召开党支部会、总经理办公会,对方案所涉条件、程序进行讨论,这是程序性工作。但在这一步之前,我们已经开了无数次类似会议就此案进行通报、讨论,因此会开得很顺利。

2、上午11:30,到D公司进行合同面签。然后将合同送到破产管理人处,但项目负责人连同破产管理人公章外出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地方去办事,预计今天不会回来。于是,请其他项目经办人签收,并将签收时间精确到时分。

3、下午14:30,到执行法院向法官咨询申请开立解除查封的手续、耗时和程序。

4、下午16:00,再次与破产管理人项目负责人联系,负责人称可以签收转让协议。本准备今晚回来,但没买到高铁票。于是决定,到该出差地接负责人回来,并顺便完成签收(倒过来理解为到出差地完成签收,顺便接负责人回来也可以)。

5、下午17:00,准备出发时,该负责人来电说买到了高铁票,预计20:00到,让我们在某轻轨站等。

6、晚上20:30,在某轻轨站等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收,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公章。

次日,执行法院发出解除查封裁定,几日后破产管理人反馈已经收到,并再次对债权人(即我们)进行了确认。

至此,债权转让圆满完成。

十四、余波

不久之后,破产管理人又向我们和D公司反馈,又有人提出疑议,声称破产企业以土地抵押为借款人(其他人)提供反担保时,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要求。

这边厢,我们就这个疑议,从表见代理的角度、保证人中自然人之一系破产企业股东的角度为破产管理人起草答疑意见;那边厢,D公司也学乖了,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到登记机关查底档,找到了同意以该土地抵押作为反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疑议自然消弥。

十五、收款

这是我在这一系列的处理之中,唯一判断失误,还把自己搞得很尴尬。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一个多月后,破产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将我公司列为债权人)获得法院裁定通过,前期已到账的80%案款也要进行分配。

但小苏报告,破产管理人在本轮分配中,只给我们50%,原因是破产专户的月支付额只有2000万。从事银行会计结算十几年的我,当然不相信这个说法,无非是银行想沉淀存款找的由头,并要求小苏态度坚决地进行反驳;然后又说本轮要对职工债权、工程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凭什么?依法可以优先受偿,这个在分配方案里已经体现,支付时大家应该按到款金额同比例支付。

我之所以这么激烈的反映,是因为已经安排了这笔钱的用途,而且很急。于是,在小苏他们沟通不下来的情况下,我亲自下场与管理人面对面交锋。

确实是交锋,不是交流。一到场,我就跟负责人说我们会全程录像,当然你们也可以录像。一下子就把项目负责人搞紧张了,马上提出要查验我的身份,我也依照要求出示了电子身份证。接下来的谈话,就在录像中进行。

我提出,我相信你们迟早都会把钱给我们,但之所以要得急,是因为这涉及到(密密密密密密密密)一系列事情,所以要全程录像,即使最终你们给不了这么多,我也对上面有个交待,到时候上面自然会来找你们查清核实为什么不付。因此这个钱你们给我50%,跟不给我没有区别。

项目负责人听了我的介绍,知道无论是我提的事、还是我这个人,算是遇到麻烦了。虽然口头上娓婉地表达了对我的不满,但接下来就翻出底账给我们算,在把牙缝都剔干净的情况下能给我们多少。让人又好气又好笑的是,算下来可付和应付之间,只差一万多不到两万,以至于项目负责人都鄙夷地说:“我就是先少收破产费用,也把这个缺口给你填上”。

但是,我关于为什么这么急要这笔钱的理由(全是实话)确实引起了他们的高度关注,上午谈完,下午临到下班时钱就到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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