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自然语言逻辑”,简称“语言逻辑”,是指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逻辑学科。自然语言的每一语言单位都要指称或谓述一定的对象。这里,“指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和某个特定的对象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以至前者是后者的名称;“谓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对某个或某些对象的性质、状态、特征等有所描述。自然语言还是人类所专有的并且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运用它去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协调工作,组织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也是自然语言的生命力之所在。
由此,我们可以简单说,所谓自然语言逻辑(简称,语言逻辑)就是关于自然语言里的逻辑学问题研究,换言之,就是寻求自然语言里的逻辑学,或形式逻辑学视野里的自然语言,因而它不是单纯语言学,而仍然是形式逻辑学。但是区别于人工符号逻辑学,而引申出语境里的逻辑语用学。例如,后期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研究表明,要弄清楚语言表达式的真实意义,我们就要弄清楚该语言表达式是由谁说的,对谁说的,在什么情景下说的,说听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说听双方的交际意图,等等。按照这样的思路,发展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会话含义学说、自然语言的语用学等等理论。
这就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逻辑学。
2,20世纪以来,逻辑学家们针对经典逻辑学的抽象范畴性和无关内容性,即形式逻辑学都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抽象意义,而不考虑使用语言的环境(简称语境)、使用语言的人以及人的意向对语言意义的影响。一旦把后面这些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我们就从语言的抽象意义进入到它们在一定的语境中所表现出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所提倡的使用论,奥斯汀( J . L . Austin )、塞尔( J . Searle )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斯特劳森( P . F . Strawson )所倡导的日常语言逻辑,格赖斯( H . P . Grice )所主张的会话含义学说,以及巴威斯等人所发展的情景语义学,都是这种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意义理论。
3,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一个重要观点:“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他还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说:“我也将把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语言游戏’一词的用意在于突出下面这个事实,语言的述说乃是一种活动,或是一种生活形式的一个部分”[3]。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和“语言游戏说”的主旨是:强调语言及其意义的社会性、约定性、合乎规则性,以及意义的丰富性和多变性,拒斥作为抽象实体或心理实体的“意义”概念。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洞见。
奥斯汀、塞尔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主张是:说话就是做事,(做事意在取效)。他们认为,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人类交际的最小单位,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社会行为,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不仅仅限于述事说理、描情状物,更重要的是意图改变或影响对方的信念、态度和行为。因此,说话、作文也是在从事一种行为,目的在于取得特定的效果。言语行为理论有一个发展过程,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逻辑系统,例如“语力逻辑”( illocutionary logic )。
斯特劳森在《论指谓》(1950)一文中,区分了语词和语句本身、对它们的使用和对它们的表达这三者,明确地把语境、说话者的意向、预设以及各种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等等引进到对于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分析中。在《逻辑理论导论》(1952)一书中,更明确地提出,在研究形式逻辑的同时,也要研究日常语言的逻辑,因为形式逻辑中的逻辑常项和它们的日常语言类似物有很大的差异,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与日常语言中的推理也有很大的差异,后者值得专门地加以研究。
常言说,说话听声,锣鼓听音。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 Paul Grice )所发展的会话含义学说,旨在把握人们说话时的言外之意和弦外之音,后者不仅与话语的抽象的一般的意义相关,更重要的是与人们说话时的语境和说话者的意图相关,也就是与人们的话语的具体意义或语用意义相关。后人对格赖斯的理论提出了各种修正、补充、发展和完善的方案。在这些方案的基础上,正在发展以准确把握会话含义为目的的关于语用推理的逻辑理论。
在所有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各种形式的或非形式的逻辑理论,再加上由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所导致的对自然语言的逻辑分析方案,我们统统归之于“自然语言逻辑”名下。
因而,我们也可以说,这种形式的或非形式的自然语言逻辑学就是透过说话者的字面表层含义去推出或猜出说话者在特定语境里的言语行为的核心意向、意图等深层含义(可称为语力,会话含义等)的这么一种捕捉言外之意或弦外之音的逻辑学问,以通达言语的交际效果,更加自然流畅地表达言语含义。当然,在日常言语交流交际交往交融活动里,这一个言语行为及其意谓(例陈波欣赏的五意谓说)是在瞬间完成的,而研究这一言语活动却是很晚近的逻辑学事实。特别应注意的是,例如在言语行为理论里,以言表意、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这三种言语行为不是由说出三句不同的话语所完成的三种不同的行为,而是在说出同一句话语时所同时完成的三种不同的行为,这三者之间无严格的先后之分,而只是一种按逻辑顺序的排列。(奥斯汀说)假定在正常情况下,我用响亮有力的语调对你说:“你脚下有一条蛇”,并且由于我的话而使你感到惊慌。显然,我已经完成了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1)我已经说出我的话——以言表意:(2)我在说出这句话时,已经告诉你某件事——以言行事;(3)我通过说出这句话,已经让你感到惊慌——以言取效。因此,三种言语行为是在说一句话时同时完成的。
4,因而,陈波这里说,(例如)言语行为理论家的一个最大贡献是:把一个长久被忽视的语言现象突显出来:说话就是做事,做事意在取效。他们由此明确区分了语句的字面用意与“言外之意”(语力,或会话含义等),并且凸显了各种语境因素和社会性因素如意向、规则、社会惯例在确定句子意义时的作用。他们所论及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交际中是如此司空见惯,以致先前被研究者们完全忽视,从未纳入其研究视野之中。特立独行者的艰辛探索,别具慧眼者的当头棒喝,对于历史进程和学术发展的意义,在这里表现得特别明显。
5,例如,塞尔研究的重点是以言行事行为。他认为,此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命题性成分,一是说出该命题时的“语力”( illocutionary force ),即说话者在说出该命题时所携带的意图或力量。若用 p 表示任一命题,用 F 表示语力,则以言行事行为的一般公式是: F ( p )。
塞尔指出:“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去从事一种由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我将指出,像提问、陈述这样的受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十分相似于棒球中的打垒、象棋中的跳马那样的受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因此,我打算通过陈述一套完成一个特殊种类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来解释以言行事行为的概念,并且为使用标记那种以言行事行为表述的表达式(或句法手段)引出一套语义规则。”
塞尔区分了两类规则: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 )和构成规则( constitutive rule )。调节规则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些行为的存在在逻辑上独立于这些规则。例如,礼仪规则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是独立于礼仪规则而存在的。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规定新的行为形式,这些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存在而存在。例如,橄榄球的规则不仅调节了橄榄球比赛,而且还创造了这种运动的可能性并对这种运动加以规定。橄榄球运动是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构成的,离开这些运动(规则),橄榄球运动就不会存在。
塞尔认为:“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他根据言语行为在12个方面的差别,将其划分为5类,断定式( assertives ),指令式( directives ) ,承诺式(commissives ),表情式( expressives ),宣告式( declaratives )。
1975年,塞尔发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他指出,要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这个概念,首先要了解施为句的“字面用意”,即正常的言语交际者在一定的语境中立即可理解的说话人说这句话的意图,再由“字面用意”去推知说话者赋予该句子的“语力”(即说话意图或话语力量),也就是该句子间接表达的“言外之意”。例如,“你能为我做这件事吗?”这句话的“字面用意”是“询问”,但它实际上要表达的间接用意是“请求”。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就是要解决下述问题: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语力”,或者说,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去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意”。塞尔提出了实施或理解间接言语行为的4条依据:
(1)言语行为理论,特别是关于以言行事行为及其语力的理论,从而了解人们如何以言行事。
(2)会话合作的一般准则,特别是要了解由恪守或违反合作原则或准则而产生的会话含义。
(3)说话人和听话人共有的背景信息,包括语言信息和非语言信息。
(4)听话人的理解和推理能力。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基于以下假设:
(1)显性施为句可通过句子中的施为动词看出说话人的语力(意图或力量)。
(2)多数句子实际上是隐性施为句,例如陈述句表达“陈述”,疑问句表达“询问”,祈使句表达“命令”等言语行为。
(3)句子本身表达的这些言语行为称作“字面用意”,它与间接的“语力”相对,后者是基于“字面用意”而作出的推断。
(4)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的( conventional )和非规约性的(non一 conventional )两大类。
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通过对句子的“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该句子的间接“语力”,也就是根据该句子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其间接“语力”。听话者的尊重,也就是出于礼貌。这一说法对于整个的间接言语行为都成立:间接言语行为是出于礼貌。礼貌要求在发出指令时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塞尔重点考察了间接指令的6种类型。
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句子的间接语力,即“言外之意”。这是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考察的重点。
塞尔由此前提出发的一系列分析,试图在逻辑上重建由说话者所说的话推出该句话的语力(意图或力量)的过程,其优点是精确、严格,其缺陷当然是烦琐。人们从一段话语推出其语力的过程要比这里分析的直接、简便得多,常常是在瞬间完成的。但即使是这样的分析,也没有穷尽其中的所有相关要素和步骤,该类推导过程不具有必然性,其结论可能是错的。
6,又例如,(I)1957年,格赖斯发表《意义》一文,把“竟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会话含义”是“非自然意义”中的一种。1967年,格赖斯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讲座发表了三次讲演,其中第二讲“逻辑与会话”1975年发表于《句法和语义学:言语行为》第三卷。在这篇讲演中,格赖斯提出了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个准则。总则亦称“合作原则”,其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合作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 .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 .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 .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 .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 .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 .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 .说话要简洁;
d .说话要有顺序性。
有时也会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说谎”,即说话者故意违反准则且设法让对方不能察觉,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误解或受骗,交际不能成功进行。(2)“无可奉告”,即谈话对象不愿合作,这种情况在记者采访、审讯犯人时经常遇到。(3)“规则冲突”,即谈话对象愿意合作,但是若遵守一条准则,就会违背另一条准则。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质量准则和数量准则之间。(4)说话人故意违反准则,而这种违反又能够被对方所觉察到,在这种情况下,听者能够从话语中推导出“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也就是格赖斯所谓的“会话含义”( 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粗略地说,一个语句 p 的会话含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合作规则由 p 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于是,合作原则又可以用作从说出的话语中推导其会话含义的语用规则,这些原则具有逻辑推理规则的意义。
(ll)会话含义的推导:根据合作原则及各条子准则,利用各种语境因素,从话语的字面意义推出其隐含的会话含义的过程,叫做“语用推理”。其中既包含演绎的因素,也包括很多归纳、猜测的成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相据列文森( S . L . Levinson ),从说话人 S 说的话语 p 推出会话含义 q 的一般过程是:
(1) S 说了 p ;
(2)没有理由认为 S 不遵守准则,或至少 S 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3) S 说了 p 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 S 必定想表达 q ;
(4) S 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 S 是合作的,必须假设 q ;
(5) S 无法阻止听话人 H 考虑 q ;
(6)因此, S 意图让 H 考虑 q ,并在说 p 时意味着 q。
(Ⅲ)礼貌原则:后来,不少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哲学家对格赖斯的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例如列文森提出了新的“三原则”(量原则、信息量原则、方式原则),被称为“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利奇( G.Leecb )提出了“礼貌原则”,中国学者又对利奇的“礼貌原则”进行修改、补充,提出“得体原则”,由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和克制准则组成。
利奇提出礼貌原则是为了解决下述问题:为什么人们在言语交际中一定要遵守合作原则?既然要遵守合作原则,为什么人们在言语交际中常常不用直接的方式遣词达意,而总是用间接的方式声东击西?为什么只让对方拐弯抹角地意会,而不愿向对方坦率地言传?回答是:出于礼貌。礼貌原则结构如下:
A .得体准则:(在强制和承诺中)减少有损于他人的观点。
a .尽量少让别人吃亏;
b .尽量多使别人得益。
B .宽宏准则:(在强制和承诺中)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
a .尽量少使自己得益;
b .尽量多让自己吃亏。
C .赞誉准则:(在表态和断言中)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
a .尽量少贬低别人;
b .尽量多赞誉别人。
D .谦逊准则:(在表态和断言中)减少对自己的表扬。
a .尽量少赞誉自己;
b .尽量多贬低自己。
E .一致准则:(在断言中)减少自己与别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
a .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
b .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
F .同情准则:(在断言中)减少自己与他人在感情上的对立。
a .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
b .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23]
由于礼貌原则是用来补充、援救合作原则的,而合作原则在从话语推导其语用含义的过程中可以充当逻楫推理规则,因此礼貌原则也可在捕捉语用含义的过程中充当推理规则。
7,至此,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到了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创“形式逻辑学”以来,源头处也有对自然语言里逻辑学问题的研究,而到当代从哲学上例如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学派里的语言游戏说,意义使用论等的推动下,关于人类日常语言的言语行为及其意谓的研究,体现于语言学、认知心理学、人工智能学等多门学科,而最直接的就是自然语言逻辑学这一分支,应该说,这是当代形式逻辑学研究的又一个重大创见,而且由于其贴切日常言语社会生活实践,表现出强劲的生命力,方兴未艾。自然,这个有一点与语言学、心理学等交叉性质的逻辑学研究,自然也是十分艰难的探求言语行为的“意义理论”。这一点上,把语言逻辑学作为中介,当代英美语言分析哲学和大陆语言现象学,二者又都有着相似或相同旨趣。
8,这些自然语言逻辑学研究成果,无疑对于我们今天深入思考人类日常交际语言现象里的逻辑学问题或哲学问题等,都是十分有助益的,而且对于语言学、心理学和人工智能学等,也同样有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古希腊创立形式逻辑学的一个经典理念,通过语言与逻辑来爱智慧。陈波这里十五讲要求逻辑学应贴近我们日常生活,使其可亲可信可学可用而且不枯燥有趣味。这一个自然语言逻辑学可谓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9,今天选录陈波《逻辑学十五讲(第十一讲)》研读
【订正一则】:2022年6月6日编发的《论广义模态逻辑学——研读形式逻辑学笔记(11)》里“知道逻辑”一小节里有:知道逻辑所处理的是(1)和(4)意义上的“知道”。这里的(1)应为(2),陈波原书当为印错了。因为陈氏设定形式逻辑研究从真前提经正确推理得真结论。而这里(1)由“知道p”不能推出“p是真的”。显然不符合陈氏形式逻辑学观,故应排除。(3)并不总是意识到知道什么,例如东方诗化意识里的知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或一说就错,显然也不是这里Logic情况。因而就只剩(2)与(4)两种Logos情况了。
(张满天2022年6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寓所草拟。6月8日重新审定后发头条)
【附录】:
第十一讲丨意会:“听话听声,锣鼓听音”——自然语言逻辑
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
语境、预设与蕴涵
言语行为理论
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和语用推理

陈波《逻辑学十五讲》北大出版社2008年第1版正面书影
所谓“自然语言逻辑”,简称“语言逻辑”,是指透过自然语言的指谓性和交际性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逻辑学科。自然语言的每一语言单位都要指称或谓述一定的对象。这里,“指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和某个特定的对象存在一种对应关系,以至前者是后者的名称;“谓述”是说某个语言单位对某个或某些对象的性质、状态、特征等有所描述。自然语言还是人类所专有的并且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们运用它去互通信息,交流思想,协调工作,组织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自然语言具有表达和交际两种职能,其中交际职能是自然语言最重要的职能,也是自然语言的生命力之所在。
研究自然语言逻辑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语言哲学对于意义理论的研究,在最初的观念论、指称论、真值条件论、证实论等等理论之外,逐渐发展出一种使用论。例如,弗雷格早就指出,不要孤立地询问一个词的意义,而要在语句的上下文中去追寻一个词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研究表明,要弄清楚语言表达式的真实意义,我们就要弄清楚该语言表达式是由谁说的,对谁说的,在什么情景下说的,说听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说听双方的交际意图,等等。按照这样的思路,发展出了言语行为理论、会话含义学说、自然语言的语用学等等理论。这些理论哲学味比较浓,与人们的日常语言直觉比较接近。
二是来自于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要实现人机对话,使计算机至少能够部分地替代人的工作,就要求它能够运用自然语言与人进行顺畅的交流,能够理解自然语言信息,并且对这些信息进行逻辑处理。这就提出了下述任务:要对自然语言信息进行逻辑分析,以便计算机也能够识别和处理,这就出现“自然语言理解”和“知识表示”等问题;并且,在知晓交际者的背景及其交际意图的情况下,计算机还要能够进行适当的推理或计算,做出适当的交际应对策略,等等。由于要交给计算机去处理和完成,由此发展的理论,其符号化、形式化程度比较高,技术性比较强。这种特色的理论有蒙太格语法、广义量词理论、话语表现理论、情景语义学、动态语义学、类型一逻辑语法、自然语言理解的加标演绎系统,等等。
本讲只粗略讨论第一种类型的自然语言逻辑,关于那些与计算科学和人工智能关系密切的自然语言逻辑理论,请读者阅读有关文献[1]。
一、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
前面各讲所讨论的各种逻辑,至少有这样两个特点或者说缺陷:
(1)范畴性,即它们所处理的逻辑对象都属于确定的类型或范畴,所设计的逻辑运算都有非常清晰的意义,不允许丝毫的不确定和模糊。但现实的对象却有模糊的边界,其逻辑运算很少截然分明,常常有很多居间者,例如“否定”有“并非”( not )、“罕见”( rarely )、“很少”( seldom )等差别,量词有“全部 ”、“任一”、“每一个”、绝大多数”、“大多数”、“少数”、“很少几个”等不同。
(2)无内容性,即它们都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结构关系,而很少考虑它们之间的意义内容及其差别,由此造成两个结果:在它们看来类似的东西,在实际的语言中却是有差别的;在它们看来有差别的东西,在实际的语言中却是类似的。其结果就是它们严重偏离日常使用的自然语言。有的逻辑学家指出:“我们早就深信,来源于弗雷格、罗素、塔斯基以及通常数理逻辑著作中的标准逻辑观,完全没有起到哲学家、语言学家和计算机科学家及其他人所期望的作用。许多想法只适用于数学(甚至这一点我们也有所怀疑),但不适用于日常所使用的语言。”[2]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以上逻辑都只考虑语言表达式的抽象意义,而不考虑使用语言的环境(简称语境)、使用语言的人以及人的意向对语言意义的影响。一旦把后面这些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我们就从语言的抽象意义进入到它们在一定的语境中所表现出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后期维特根斯坦所提倡的使用论,奥斯汀( J . L . Austin )、塞尔( J . Searle )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斯特劳森( P . F . Strawson )所倡导的日常语言逻辑,格赖斯( H . P . Grice )所主张的会话含义学说,以及巴威斯等人所发展的情景语义学,都是这种考虑语言表达式的具体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意义理论。

路德维希·约瑟夫·约翰·维特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1889.4.26~1951.4.29)
后期维特根斯坦提出一个重要观点:“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他还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说:“我也将把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语言游戏’一词的用意在于突出下面这个事实,语言的述说乃是一种活动,或是一种生活形式的一个部分”[3]。维特根斯坦的“意义使用论”和“语言游戏说”的主旨是:强调语言及其意义的社会性、约定性、合乎规则性,以及意义的丰富性和多变性,拒斥作为抽象实体或心理实体的“意义”概念。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洞见。
奥斯汀、塞尔等人所发展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主张是:说话就是做事。他们认为,言语行为是意义和人类交际的最小单位,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社会行为,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不仅仅限于述事说理、描情状物,更重要的是意图改变或影响对方的信念、态度和行为。因此,说话、作文也是在从事一种行为,目的在于取得特定的效果。言语行为理论有一个发展过程,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逻辑系统,例如“语力逻辑”( illocutionary logic )。
斯特劳森在《论指谓》(1950)一文中,区分了语词和语句本身、对它们的使用和对它们的表达这三者,明确地把语境、说话者的意向、预设以及各种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等等引进到对于语词和语句的意义分析中。在《逻辑理论导论》(1952)一书中,更明确地提出,在研究形式逻辑的同时,也要研究日常语言的逻辑,因为形式逻辑中的逻辑常项和它们的日常语言类似物有很大的差异,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与日常语言中的推理也有很大的差异,后者值得专门地加以研究。
常言说,说话听声,锣鼓听音。美国语言学家保罗·格赖斯( Paul Grice )所发展的会话含义学说,旨在把握人们说话时的言外之意和弦外之音,后者不仅与话语的抽象的一般的意义相关,更重要的是与人们说话时的语境和说话者的意图相关,也就是与人们的话语的具体意义或语用意义相关。后人对格赖斯的理论提出了各种修正、补充、发展和完善的方案。在这些方案的基础上,正在发展以准确把握会话含义为目的的关于语用推理的逻辑理论。
在所有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的各种形式的或非形式的逻辑理论,再加上由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所导致的对自然语言的逻辑分析方案,我们统统归之于“自然语言逻辑”名下。
二、语境、预设与蕴涵
(一)语境
语境( context )指言语交际所发生的具体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语境仅指一个符号、一个语句或一段话语出现的上下文,即与所要分析的符号、语句、话语前后毗连的符号、语句或话语。例如,“五一长假,张夫妇俩玩起了自驾游,他们已经到了拉萨了。真令人羡慕啊!”根据上下文,话中的“他们”就是指小张夫妇。
广义的语境则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很宽,有的很窄。一般包括言语交际的参与者(即说话者和听话者),言语交际的主题,言语交际的时间、地点及其相关情景,说话者和听话者之间共有的背景知识,等等。一般来说,语境中包括语言因素和非语言因素。前者是指书面语的上下文,或口头表达的前言后语;后者包括说话者和听话者,话语的“情景”和“背景”。其中“话语情景”包括:交际的主题和参与者,交际的时间和地点,交际的正式程度,等等。而“话语背景”可以包括:交谈双方的身份、相互关系及熟悉程度;交际双方共有的常识或知识,特定文化的社会规范,特定文化的会话规则,等等。
据我所知,下面的示意图所给出的几乎是对语境的最广义的理解[4]:

这些语境因素对于自然语言的表达式(语词、语句)的意义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自然语言的词语常常是多义的、歧义的、模糊的,但我们日常所进行语言交际活动大致都能成功进行,很少发生误解或曲解现象,这就是因为语境因素在起作用,它们补充了字面信息的不足,消除了词语的多义性、歧义性和模糊性,甚至会使词语发生转义乃至反义,由此严格规定了言语的意义。例如,“小店关门了”,可以表示“小店打烊了”,也可以表示“小店歇业了”,这两者意思很不一样,语境会告诉我们究竟是哪一种意思。“他连我也不认识”,可以隐含地表示“我是一位重要角色,他居然不认识我”,也可以隐含地表示“我认识很多人,他是谁,连我都不认识,别人就更不认识了”。究竟是哪一种意思?语境因素会告诉我们,从而作出准确的理解。
(2)自然语言的句子常常是依赖语境的,这就是说,一个句子表达什么意义,不仅取决于其中所使用的词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取决于说出这句话的语境,这在包含指示代词、人称代词、时间副词的句子中特别明显。要弄清楚这些句子的意义和内容,就要弄清楚这句话是谁说的、对谁说的、什么时候说的、什么地点说的、针对什么说的,等等。例如,“他昨天去英国牛津大学讲学去了”,其中“他”指谁,“昨天”指哪一天,我们只能求助于话语语境。
(3)语言表达式的意义在语境中会出现一些重要的变化,以至偏离它通常所具有的意义(抽象意义),而产生一种新的意义即语用意义,即通常所谓“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例如,在臧克家的一首名诗《有的人》的开头,有这样的句子:“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在这首诗中,语词“死”、“活”已经偏离它本来的生物学意义,而获得了一种新的象征意义。再如,“你真坏!”这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意义很不相同:假如是女士对男士说,则含打情骂俏、嗔怪之意;也可以在正式场合用来斥责干了坏事的成年人。
(二)预设
预设( presupposition )分为语义预设和语用预设。
1.语义预设
语义预设是一个命题及其否定都要假定的东西,是一个命题能够为真或为假的前提条件。如果我们用 S 代表一个特定的语句,非 S 表示它的否定形式, T 表示它的预设,则可以这样定义预设:S 预设 T,当且仅当,若 S 真则 T 真,并且,若非 S 真 T 也真。也就是说,句子 S 在语义上预设句子 T ,当且仅当,句于 T 真是句子 S 有真假的先决条件。
语义预设包括:
(1)存在预设,例如:
(I)C国的第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是女性。(注:这里用字母代写国名。下同,不另注)
(ll)发现行星轨道椭圆性的那个人悲惨地死去。
(Ⅰ)预设了“C国有第一位诺贝尔奖获得者”,(ll)预先“有人发现了行星轨道的椭圆性”。预设为真,是上面两个句子有真假的先决条件。否则,这两个语句没有认知方面的意义。
(2)事实预设,例如:
(Ⅲ)包公铁面无私使贪官污吏心惊胆战。
(IV)在从北京大学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刘晓光放弃了去美国哈佛大学读博士学位的机会,直接去了一家跨国公司就职。
(Ⅲ)预设了一个事实:“包公铁面无私”,(lⅤ)预设了另一个事实:“刘晓光从北京大学获得了硕士学位”。以叙事性动词如遗憾、认识到、知道、对……感到惊奇等作谓词的命题,常常含有事实预设,例如:“我对某些科学家英年早逝感到痛心”,该句预设“某些科学家英年早逝”。
(3)种类预设。一个形如“ x 是 F ”的命题,预设个体×在谓词 F 的值域之内,这种预设称为“种类预设”。谓词的值域就是对断定这个谓词具有意义的所有那些个体的集合,例如,“是聪明的”的值域就是由可以思想(或具有心灵)的所有对象组成的集合。
语义预设有这样一些特点:第一,预设决定于人们通常接受的逻辑规律,例如“刘伟昨天参观了北京世界公园”预设“北京有一个世界公园”。第二,如果一命题的预设为假,则该命题本身无意义,或者说无真值。例如,“所有的鬼都是青面獠牙的”和“有些鬼不是青面獠牙的”,这两个互相否定的句子都预设了“有鬼”。如果无鬼,则关于鬼的任何谈论都没有真假方面意义,也就是说,没有认知方面的意义。第三,对一命题加以否定或提出疑问都不会否定其预设,换句话说,如果一命题为假,或怀疑一命题的真假,反而更说明其预设为真。第四,预设会受到命题焦点(即一命题中被强调部分)的影响,命题焦点不同,预设就会发生变化。若以着重点(注:改粗体字号)表示强调,则“约翰勾引玛丽”预设“有人勾引玛丽”;而“约翰勾引玛丽”预设“约翰对玛丽作了某事”;“约翰勾引玛丽”则预设“约翰勾引某人”。第五,预设会受命题中某些词语影响而“触发”出来,这些触发预设的词语叫做预设触发语。国外有人收集了31种预设触发语。[5]
语义预设实际上是对预设作真值分析,存在着许多缺陷:第一,从直值角度看,无论一命题是真是假,其预设总为真。但语言事实是:这种预设关系在一定语境里可被取消。例如,“我知道玛丽来过”预设“玛丽来过”,但“我不知道玛丽来过”却无此预设。预设在某些特定语境中可被取消,这说明预设是一种语用关系。第二,真值预设关系在复合命题中难以准确表现。有人假设复句的预设就是各分句预设的总和,即由 n 个分句组成的复句的预设=分句1的预设+分句2的预设………+分句 n 的预设。但这个假设是不正确的,因为有时由于上下文的关系,分句与分句的预设不仅无法相加,反而相互抵消了。例如,说“小张的妻子很漂亮”预设“小张有妻子”,但如果再加上一句“只可惜前不久她跟他离婚了”,原先的预设就被取消。这说明预设对语境因素十分敏感,归根到底是一个语用问题,需要应用语用分析。
2.语用预设
语用预设是关于言语行为的预设或命题态度的预设。恰当的语用预设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合适性和共知性。
为了实现语用预设,需要满足一定的语境条件,如参与者的年龄、性别、身份,他们之间的亲缘、地位关系,相关者的状况以及其他客观情景等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指望一定语境中的言语行为是适当的。例如,母亲对女儿说:“玛丽,请清扫那个房间!”母亲的请求(或者说命令)是以一系列语用预设为先决条件的:比如,请求清扫的房间是母亲和女儿都明白的房间;这个房间已经脏了或者乱了,需要清扫;母亲知道女儿能够做这件事……如果实际的语境不具备这些条件,母亲的请求就是不适当的。
此外,语用预设必须是交际双方所共知的,预设的这种共知性是更为重要的。如果其预设不共知,则一方的意思就可能不被另一方所理解,交际就无法进行,就像一位宇宙科学家无法与一位农民讨论“黑洞”现象一样。如果话语 A 只有当命题 B 为交谈双方所共知时才是恰当的,则 A 在语用上预设 B。请看下面的谈话:
A :来了没有?
B:还没有呢!我也等得急死了。
A :快两个月了,不会出什么事吧?
B: 不会,不会,以前也有过这种情况。
A :但愿如此。
A 和 B 在谈论什么?仅从字面无法得知,必须诉诸语境因素: A 、 B 是什么身份,他们在谈论什么话题,有一些什么样的背景信息,等等。这些因素为谈话双方 A 和 B 所共知的,所以他们之间能够流畅地交流;我们不知道这些语境信息,故我们不知道他们在谈些什么。
预设除在命题、话语中出现外,也出现在问句中。例如,“你已经停止打你的老婆了吗?”就预设了一个事实:听话人曾经打自己的老婆。一个有虚假预设的问句叫做“复杂问语”,无论对它作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回答,都接受了那个预设。因此,回答复杂问语的最好方法是指出其中那个预设为假。例如,一般人回答上面问题的正确方法是:我根本没有打过老婆,何谈停止不停止。回答复杂问语的另一个策略是回避,即重复该问句的预设。在下面的例子中,钟会就采取了这样的策略:
三国时,大将军钟会去看望当时的名士嵇康。嵇康正在脱光衣服打铁,不理会钟会。当钟会看了一会儿正要离开时,嵇康问道:“何所闻而来?何所见而去?”钟会答道:“闻所闻而来,见所见而去。”
尽管钟会的回答只是重复问句的预设,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信息,但却是一个有意思的回答,富于智慧,所以流传下来了。
(三)蕴涵
逻辑上的“蕴涵”概念可以用来分析词语之间的语义关系,有时候把这种应用叫做“语义蕴涵”。一个句子的意义相当于一组命题的集合,其中有些命题是离开语境从该语句推出来的命题,叫做该语句的语义蕴涵命题:句子 A 语义蕴涵句子 B ,当且仅当,根据句子成分之间的意义关系,从 A 能够逻辑地推出 B ,即不会 A 真而 B 假。例如,设语句 S 是“约翰拥有三头牛”,则:
S1 约翰拥有某些牛。
S2 约翰拥有某些动物。
S3 约翰拥有某些东西。
S4 某人拥有三头牛。
S5 某人拥有某些牛。
S6 某人拥有某些动物。
S7 某人拥有某些东西。
都是 S 的蕴涵命题。一个语句的所有这些蕴涵命题的集合,就表达了该语句的意义。
并且,下面的各对句子之间有蕴涵关系:
(3a)我父亲是劳动模范。
(3b)我爸爸是劳动模范。
(4a)约翰买了三匹马。
(4b)约翰买了三只动物。
(5a)张三是一位单身汉。
(5b)张三是一个未结婚的男人。
利用蕴涵概念,还可以定义句子之间的许多语义关系,如同义关系、对立关系、分析性、矛盾性,等等。
两个句子是同义的,当且仅当,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一组蕴涵命题;或者说,它们两者相互蕴涵,即一个为真,另一个必真。例如:
(6a)爱因斯坦和罗素是同时代人。
(6b)罗素和爱因斯坦是同时代人。
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6a)真而(6b)假,或者(6b)真而(6a)假,它们两者相互蕴涵,因而是同义句。
两个句子是对立的,当且仅当,其中一个句子蕴涵着另一句子的否定。例如,我国战国时期的思想家韩非曾谈到,有一位既卖矛又卖盾的楚人,誉其盾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这位楚人所说的这两句话就是互相对立的,因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它们相互蕴涵着对方的否定。
如果一个句子的否定句是矛盾式,或者说是自相矛盾的,则它本身就是分析性的,或者说是同义反复。例如,“单身汉是男人”的否定句是“单身汉不是男人”,从后者加上“单身汉”这个词的义素,既可以推出“未婚成年男子是男人”,又可以推出“未婚成年男子不是男人”,矛盾,该语句本身就是分析性的。
三、言语行为理论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要旨
言语行为理论的要旨可用一句话来概括:“说话就是做事。”话语不仅是说话者说出的有意义的表达,而且是他做出的有目的的行为。了解一个人所说的话语,不仅要知道他说了些什么,而且要知道他想用所说的话语做些什么,以及实际上做了些什么,这就牵涉到交际意图。奥斯汀和塞尔都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例如,奥斯汀指出:“我们要更一般地考虑下述意义,在这些意义上,说什么可能就是做什么,或者在说什么的时候我们在做什么,(并且还可能考虑到那种不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通过说什么而做么)。”[6]塞尔也指出:“我认为在任何语言交际中都必须包含有一个言语行为。”[7]为了弄清楚通过说话而做的事情,我们不得不考虑说话者的意向、说话者和听话者共有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的规则、社会惯例和社会建制。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类交际和意义的基本单位(或最小单位)是言语行为。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并不仅仅限于述事说理、描情状物,更重要的是意图改变或影响对方的信念、态度和行为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并不是如过去一般所认为的那样,是符号、词句或其他表达手段,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例如陈述、请求、提问、命令、感谢、道歉、祝贺等等。言语行为的特点是说话人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目的在于取得特定的效果。因此,言语行为不仅“言有所述”,而且“言有所为”,意欲“收言后之果”。我们要理解和把握一个说话者在特定的言语环境中说出一句话语的真实意图,就不能停留在对其进行逻辑——语义的分析上,而要把它看做是一个言语行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该话语的意义有全面和准确的把握。因此,言语行为不仅是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而且是意义的基本单位。
我认为,言语行为理论家的一个最大贡献是:把一个长久被忽视的语言现象突显出来:说话就是做事,做事意在取效。他们由此明确区分了语句的字面用意与“言外之意”(语力),并且凸显了各种语境因素和社会性因素如意向、规则、社会惯例在确定句子意义时的作用。他们所论及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交际中是如此司空见惯,以致先前被研究者们完全忽视,从未纳入其研究视野之中。特立独行者的艰辛探索,别具慧眼者的当头棒喝,对于历史进程和学术发展的意义,在这里表现得特别明显。
(二)奥斯汀论关于言语行为的三分法

约翰·兰索·奥斯汀(John Langshaw Austin,1911.3.26—1960.2.8)
奥斯汀(J.L.Austin,1911—1960)于1930一1940年代开始思考言语行为问题,他认为,记述或描述只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描述性功能;完成行为则是语言的另一种功能,即施为性( performative )功能,并且是一种更为重要的功能,它在语言实践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而语言功能又表现在说话方式上,因此,研究语言功能必须从说话方式的分类开始。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奥斯汀提出了行为性话语(施为句)与记述性话语(记述句)的区分。不过,到1955年奥斯汀放弃这种二分法,而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三分法:以言表意行为( l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行为( illocutionary act );以言取效行为( perlocutionary act )[8]。下面,我们只概要式考察三分法。
1.以言表意行为
在日常言语交际中,联词造句、串字成音以表达一定思想的行为,就是以言表意行为。按照言语行为理论,“说什么就是做什么”,这里“说什么”的活动就属于以言表意的活动。例如,假如我说:“天在下雨”,“请打开窗户”,这种说话行为都是以言表意。奥斯汀进一步把以言表意行为看成是三种行为的复合,即发音行为( Phonetic act )、措辞行为( phatic act )和表意行为 ( rhetic act )。说话要发出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发出的声音叫做“音素” ( phone )。说话时说出的词要属于某种语言,词与词之间的联系应符合一定的语法规则,这些词被说出时还有一定的语调。如此发出这些词的声音的行为就是措辞行为,所发出的声音叫做语素( pheme )。此外,说出的词还要有一定的意义,指称一定的对象,即是说,说话时要把语素、意义和指称结合一起,这种行为就是表意行为,所说出来的东西叫做“意素”( rheme )。
奥斯汀认为,发音行为不一定是措辞行为。例如,猴子能发出类似于“ go ”的声音,但不能说它会说英语的“ go ”。鹦鹉能够学舌,但它并不懂得它所学说的这些声音本身所负载的含义。此外,当一个人模仿、重复另一个人的话语时,该话语也就降格为发音行为,这时只有模仿准不准的问题,而不存在所说的意思对不对的问题。还有,一医生为检査一病人的喉咙,要他发“啊——音”,该病人遵嘱发出“啊——音”,病人所完成的只是发音竹为,而不是措辞行为。但是,要说出一定的话语,一定要发声,因此,措辞行为包括发音行为。奥斯汀还认为,用直接引语说出某个人的话语就是说出他的措辞行为,而用间接引语说出某个人的话语就是说出他的表意行为。发音行为、措辞行为和表意行为三者合在一起,就构成以言表意行为。或者说,一个人同时完成了这三种行为,他也就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用奥斯汀的话来说,以言表意行为就是“说出某些声音,说出某些具有一定结构关系的词语,而这些词语又都具有某种‘意义’,在‘意义’一词的那种受欢迎的哲学含义上,即具有某种涵义和指称”[9]。即是说,一个人说出一个具有确定意思和指称的句子,就是完成一件以言表意行为。他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曾毫不含糊地把以言表意行为与说出一个陈述句看做是一回事。
2.以言行事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核心,他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花了大量篇幅对之进行讨论。“我们可以说,实施一个以言表意行为,一般地是,而且本身也是,实施一个(我所谓的)以言行事行为。为了确定在实施什么样的以言行事行为,我们必须确定我们在以什么方式使用下列表达方式:
提出或回答一个问题,
给出某些信息或一个保证或警告,
公布一个判决或意图,
发布判决,
作出一项任命或申诉或批评,
作出一种辨认或给出一个描述,
以及其他各种类似的行为。”[10]
这种言语行为是指,说话人说出某句话的同时就完成了一定的行为。例如,当说话人说“我允诺………”时,就完成了一个允诺行为;当说”……是真的吗?”时,就完成了一个询问行为。并且,说话人在说出某句话时还带有一定的用意或意图,奥斯汀将其称为“ illocutionary force ”(译为“语力”)。[11]
只有充分考虑到说话人说某句话的用意或意图,考虑到说出该话语时所带有的某种力量,我们才能对所说出的话语的意思有真正的理解和把握,反之则不然。奥斯汀提出了确定以言行事行为的标准:
(1)它是在言语中完成的,而不是言语的结果。在谈到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别时,奥斯汀用 act of saying something (说某事的行为)表示前者,用 act in saying something (在说某事中[完成的]行为)表示后者。并且,他还将以言行事行为用公式表示为:
In saying X . I was doing Y .(在说 X 时,我正在做 Y )
令 X =我答应我明天来, Y =允诺,并代入上式,则有:
在说“我答应我明天来”时,我正在作出允诺。
这里,说“我答应…”是以言表意,而“我正在作出允诺”是以言行事。因此,以言行事行为是在以言表意行为中完成的。奥斯汀生造的词“ illocutionary ”就是“ in – locutionary ”,其中的 in 就是公式中“ in saying ”中的 in ,有言内行事之意,表示 Y 是存在于 X 之中的言语行为。
(2)它总可以被释义,并且总可以通过加上一行为话语公式( a performative formula )而变得明确化。例如,“我问你生活得好不好?”,“我命令你把门关上”,“我劝告你把烟戒掉”等。可以代入行为话语公式中的以言行事的动词有:报告( report )、陈述( state )、断言( assert )、告诉( tell )、命令( order )、允诺( promise )、威胁( threat )、警告( warn )、邀请( invite )、请求( re – quest )、建议( suggest 或 propose )、劝告( advise )、询问( ask )、提供( offer )、感谢( thank 或 appreciate ),等等。说出一个含有上述行为动词或可加上这类动词作主要动词的话语,就是在完成一件以言行事的行为。
(3)它总是符合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这并不仅仅指语音和语义结合的那种任意性和约定性,而是说:以言行事行为并不是说出的话语所表达的理性内容的逻辑后果或心理后果,相反,实现以言行事行为是根据某种社会惯例,因为对于某个人在特定环境下所使用的一个特定表达式,这种社会惯例赋予其一种特殊的价值。例如,在西方社会,牧师在教堂举行婚时说出“某男与某女正式结为夫妻”时,他以此宣布这两个人结为夫妇。这句话之所以能起这种作用,是因为这样一些因素:他以牧师的身份充当证婚人,并在教堂举行婚礼这种特殊场合下说出它,根据西方的风俗习惯(一套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那两人从此结为合法夫妻。假如在大街上游玩时,某对男女的一位朋友说“我宣布你们俩结为夫妻’,这句话并不会使这两个人成为合法夫妻,因为它不符合西方社会的惯例。
关于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表意行为的关条,奥斯汀认为,在大多数场合下,这两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要完成一个以言行事行为,必须通过完成一个以言表意行为,换言之,要使用一个含有语力的言语行为去行事,必须说出有一定意义的语句。例如,要表示祝贺,必须先说出一个有祝贺意思的语句。他说:“一般说来,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是同一种抽象。凡是真正的言语行为都兼有这两者。”[12]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在有些场合,以言表意行为可以蜕化为单纯的发音行为,例如说梦话,这时它就不能以言行事。奥斯汀认为,从言语行为中区分出以言行事行为这层含义,能帮助我们理解语言的各种具体功能,并揭示言语行为的本质,从而正确处理意义和真假问题。
3.以言取效行为
奥斯汀指出:“对某件事的说出往往一一或者甚至通常总是——对听话者、说话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为产生某种效果,……我们把完成这种行为称为完成了以言取效行为。”[13]可以看出,以言取效行为包含三个要素:(1)说话者说出某句话;(2)对听话者或其他人的思想、感情或行为生某种影响,如吓唬住他,使他高兴,让他去做某件事;(3)在(1)和(2)之间有因果关系。表示以言取效行为的动词有:说服( persuade )、鼓动( inspire ) 恫吓( intimidate )、欺骗( deceive )、激怒( irritate )、使……满意( satisfy )、使……留下印象( impress )、使………窘迫( embarrass )、误导( mislead )、道歉( apologize )、祝贺( congratulate )等。
奥斯汀强调指出,以言取效行为是通过以言表意行为完成的,而不是在以言表意行为之中完成的。因此,他将其用公式表示为:
By saying X I did Y .(通过说 X ,我做了 Y )
为精确起见,该公式最好改为:
By saying X and doing Y , I did Z.(通过说 X 和做 Y ,我做了 Z )
例如,若令 X=我答应我明天来,Y=允诺,Z=使我的朋友放心,代入上式,则有:通过说“我答应我明天来"并(由此)作出一个允诺,我使我的朋友放心。
奥斯汀生造了英文词“ perlocutionary ” 表示“以言取效”,其中的“ per ”就是上面公式中的“ by ” (通过)。所谓以言取效,就是通过说 X 和做 Y 而得到结果 Z.
奥斯汀指出,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有实质性区别。(1)各自的公式显露出不同的特征。请注意,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公式“通过说 X ,我做了 Y ”中,说 X 和做 Y 是同时完成的,可以写成 X = Y 。例如,令 X =我要枪毙她,Y =威胁,代入上式:在我说“我要枪毙她”时,我正在发出一个威胁。根据以言取效行为的公式“通过说 X 和做 Y ,我做了 Z ”,其中的 Z = X + Y 。仍令 X =我要枪毙她, Y =威胁,并且令 Z =我使她感到惊恐,代入上式:通过说“我要枪毙她”并(由此)发出一个威胁,我使她感到惊恐。(2)对当下语境的依赖程度不同。以言行事行为是一种规约行为,与一套惯例、习俗相一致,对当下语境的依赖程度很小,甚至没有;而以言取效行为不是规约行为,对当下语境极其敏感,并且必定产生或大或小的效果或影响。
4.三种言语行为的相互关联
奥斯汀指出,上述三种言语行为往往可以从形式上加以区别:
以言表意行为:他说……( He said that …)
以言行事行为:他证明了……( He argued that …)
以言取效行为:他使我确信了……( He convinced me that …)
并且更重要的是,上述三种言语行为不是由说出三句不同的话语所完成的三种不同的行为,而是在说出同一句话语时所同时完成的三种不同的行为,这三者之间无严格的先后之分,而只是一种按逻辑顺序的排列。假定在正常情况下,我用响亮有力的语调对你说:“你脚下有一条蛇”,并且由于我的话而使你感到惊慌。显然,我已经完成了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1)我已经说出我的话——以言表意:(2)我在说出这句话时,已经告诉你某件事——以言行事;(3)我通过说出这句话,已经让你感到惊慌——以言取效。因此,三种言语行为是在说一句话时同时完成的。
在上述三种言语行为中,奥斯汀重点关注的是第二种,即以言行事行为。根据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力( illocutionary force ),将其分为5种类型:(1)裁决式( verdictives ),行使判决,如“宣判无罪”( acquit );(2)执行式( exercitives ),行使权力或施加影响,如“任命”( appoint );(3)承诺式( commissives ),承担义务或表明意图,如“发誓”( swear );(4)表态式( behabitives ),表明态度,如“怜悯”( commiserate );(5)阐释式( expositives ),阐明理由,解释争论,说明用法和指称,如“分析”( analyze )。
(三)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约翰·罗杰斯·塞尔(John Rogers Searle,1932.7.31—)
塞尔从多方面对奥斯汀理论作了批评和改进,例如他对言语行为重新作了分类:
奥斯汀的三分法
以言表意行为
发话行为
措辞行为
表意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
塞尔的四分法
发话行为
命题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

塞尔研究的重点是以言行事行为。他认为,此种行为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命题性成分,一是说出该命题时的“语力”( illocutionary force ),即说话者在说出该命题时所携带的意图或力量。若用 p 表示任一命题,用 F 表示语力,则以言行事行为的一般公式是: F ( p )。
塞尔举了下面的例子:
(1)约翰将离开这个房间吗?
(2)约翰将离开这个房间。
(3)约翰,离开这个房间!
(4)但愿约翰离开这个房间。
(5)如果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我也离开这个房间。
在这5个句子中,含有共同的命题内容,即“约翰离开这个房间”,只是给它附加了不同的语力:在(1)中是“询问”,在(2)中是对未来的“断定”(预测), 在(3)中是“命令”,在(4)中是“愿望”,在(5)中是(有条件的)“允诺”。这些不同的语力使得(1)ー(5)完成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
塞尔指出:“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去从事一种由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我将指出,像提问、陈述这样的受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十分相似于棒球中的打垒、象棋中的跳马那样的受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因此,我打算通过陈述一套完成一个特殊种类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来解释以言行事行为的概念,并且为使用标记那种以言行事行为表述的表达式(或句法手段)引出一套语义规则。”[14]
塞尔区分了两类规则: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 )和构成规则( constitutive rule )。调节规则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些行为的存在在逻辑上独立于这些规则。例如,礼仪规则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是独立于礼仪规则而存在的。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规定新的行为形式,这些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存在而存在。例如,橄榄球的规则不仅调节了橄榄球比赛,而且还创造了这种运动的可能性并对这种运动加以规定。橄榄球运动是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构成的,离开这些运动(规则),橄榄球运动就不会存在。
塞尔认为:“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15]他根据言语行为在12个方面的差别,将其划分为5类,断定式( assertives ),指令式( directives ) ,承诺式(commissives ),表情式( expressives ),宣告式( declaratives )。
1975年,塞尔发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16]。他指出,要理解间接言语行为这个概念,首先要了解施为句的“字面用意”,即正常的言语交际者在一定的语境中立即可理解的说话人说这句话的意图,再由“字面用意”去推知说话者赋予该句子的“语力”(即说话意图或话语力量),也就是该句子间接表达的“言外之意”。例如,“你能为我做这件事吗?”这句话的“字面用意”是“询问”,但它实际上要表达的间接用意是“请求”。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就是要解决下述问题: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语力”,或者说,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去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意”。塞尔提出了实施或理解间接言语行为的4条依据:
(1)言语行为理论,特别是关于以言行事行为及其语力的理论,从而了解人们如何以言行事。
(2)会话合作的一般准则,特别是要了解由恪守或违反合作原则或准则而产生的会话含义。
(3)说话人和听话人共有的背景信息,包括语言信息和非语言信息。
(4)听话人的理解和推理能力。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基于以下假设:
(1)显性施为句可通过句子中的施为动词看出说话人的语力(意图或力量)。
(2)多数句子实际上是隐性施为句,例如陈述句表达“陈述”,疑问句表达“询问”,祈使句表达“命令”等言语行为。
(3)句子本身表达的这些言语行为称作“字面用意”,它与间接的“语力”相对,后者是基于“字面用意”而作出的推断。
(4)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规约性的( conventional )和非规约性的(non一 conventional )两大类。
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通过对句子的“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该句子的间接“语力”,也就是根据该句子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其间接“语力”。请看下面的汉语例子[17]:
(1)你能把门关上吗?
(2)我能不能请你关一下门?
(3)你最好在进屋时把门关一下。
(4)你进屋时是不是忘记关门了?
(5)你进屋时忘记了一件事。
(6)房里好冷啊!原来是谁忘记关门了。
(7)我经常教你在进门以后要干什么?(父母对孩子说)
(8)你进门以后干什么?怎么又把我的话忘了?
(9)谁怕把尾巴夹住了?
(10)谁的尾巴那么长呀?
这些以“询问”、“建议”、“提醒”、“描述”、“埋怨”等形式出现的句子,实际上都在表达“命令”或“请求”。之所以采用如此委婉的形式,是出于对听话者的尊重,也就是出于礼貌。这一说法对于整个的间接言语行为都成立:间接言语行为是出于礼貌。礼貌要求在发出指令时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塞尔重点考察了间接指令的6种类型[18]。
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句子的间接语力,即“言外之意”。这是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考察的重点。请看下例:
学生 X :让我们今晚去看电影吧。
学生 Y :我得温习功课以准备考试。
很显然, X 可以推知 Y 说这句话的“言外之意”(语力)是“我今晚不能去看影”。按塞尔的分析,其推导过程如下:
步骤1.我对 Y 提出一个建议,他作出这样一个陈述来回答我,其大意是他不得不温习功课以备考。——一些关于会话的事实
步骤2.我假设 Y 在会话中是与我合作的,因而他的话是想要说得贴切的。——会话合作准则
步骤3.一种贴切的回答必须是一种接受、否决、反建议以及进一步的讨论等等。——言语行为理论
步骤4.但他的字面表述不是其中的一种,所以它不是一种贴切的回答。——从步骤 1 和 3 推知。
步骤5.因此,大概他意谓的东西要比他说出的东西更多。假定他的话是贴切的,那么他的“言外之意”(语力)必然与他字面上的意思不同。——从步骤 2 和 4 推知(这是关键的一步。一个听者如果没有某种策略去发现言外之意与字面意思的差别,他就找不到理解间接言语行为的途径。)
步骤6.我知道按正常情况准备应付一次考试需占用那个晚上的大量时间,而且我也知道按正常情况去看电影需占用那个晚上的大量时间。——事实背景信息
步骤7.因此,他大概不能够在一个晚上既去看电影又去温习功课以准备考试。——从步骤 6 推知
步骤8.接受一项建议或其他任何承诺的准备条件,是指完成命题内容条件中所断言的行为所具备的那种能力。——言语行为理论
步骤9.因此,我知道他已经说出了其大致含义是他不能接受那个建议的某句话。——从步骤 1、7、8推知
步骤10.因此,他说那句话的言外之意(语力)大概是否决这个建议。——从步骤 5 和 9 推知
以上的分析试图在逻辑上重建由学生 Y 所说的话推出该句话的语力(意图或力量)的过程,其优点是精确、严格,其缺陷当然是烦琐。人们从一段话语推出其语力的过程要比这里分析的直接、简便得多,常常是在瞬间完成的。但即使是这样的分析,也没有穷尽其中的所有相关要素和步骤,该类推导过程不具有必然性,其结论可能是错的。
四、合作原则、会话含义和语用推理
(一)交际合作原则

保罗·格莱斯(Paul Grice,1913.3.13—1988.8.28)
1957年,格赖斯发表《意义》一文,把“竟义”分为“自然意义”和“非自然意义”,“会话含义”是“非自然意义”中的一种。1967年,格赖斯在哈佛大学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讲座发表了三次讲演,其中第二讲“逻辑与会话”1975年发表于《句法和语义学:言语行为》第三卷。[19]在这篇讲演中,格赖斯提出了交际合作原则,包括一个总则和四个准则。总则亦称“合作原则”,其内容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仿照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和方式四类,格赖斯提出了如下四组合作准则:
(1)数量准则:在交际过程中给出的信息量要适中。
a .给出所要求的信息量;
b .给出的信息量不要多于所要求的信息量。
(2)质量准则:力求讲真话。
a .不说你认为假的东西。
b .不说你缺少适当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说话要与已定的交际目的相关联。
(4)方式准则:说话要意思明确,表达清晰。
a .避免晦涩生僻的表达方式;
b .避免有歧义的表达方式;
c .说话要简洁;
d .说话要有顺序性。
有时也会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说谎”,即说话者故意违反准则且设法让对方不能察觉,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误解或受骗,交际不能成功进行。(2)“无可奉告”,即谈话对象不愿合作,这种情况在记者采访、审讯犯人时经常遇到。(3)“规则冲突”,即谈话对象愿意合作,但是若遵守一条准则,就会违背另一条准则。这种情况常常发生在质量准则和数量准则之间。(4)说话人故意违反准则,而这种违反又能够被对方所觉察到,在这种情况下,听者能够从话语中推导出“言外之意”,“弦外之音”,也就是格赖斯所谓的“会话含义”( 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粗略地说,一个语句 p 的会话含义,就是听话人在具体语境中根据合作规则由 p 得到的那个或那些语句。于是,合作原则又可以用作从说出的话语中推导其会话含义的语用规则,这些原则具有逻辑推理规则的意义。
(二)会话含义的推导
根据合作原则及各条子准则,利用各种语境因素,从话语的字面意义推出其隐含的会话含义的过程,叫做“语用推理”。其中既包含演绎的因素,也包括很多归纳、猜测的成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相据列文森( S . L . Levinson ),从说话人 S 说的话语 p 推出会话含义 q 的一般过程是:
(1) S 说了 p ;
(2)没有理由认为 S 不遵守准则,或至少 S 会遵守总的合作原则;
(3) S 说了 p 而又要遵守准则或总的合作原则, S 必定想表达 q ;
(4) S 必然知道,谈话双方都清楚:如果 S 是合作的,必须假设 q ;
(5) S 无法阻止听话人 H 考虑 q ;
(6)因此, S 意图让 H 考虑 q ,并在说 p 时意味着 q。[20]
下面考察一些因违反某个会话准则而产生会话含义的情况:
1.违反数量准则。例如,某教授写信推荐他的学生任某项哲学方面的工作,信中写到:“亲爱的先生:我的学生 c 的英语很好,并且准时上我的课。”根据量的准则,应该提供所需要的信息量;作为教授,他对自己学生的情况十分熟悉,但他在信中只用一句话来介绍学生的情况。读信人自然明白:教授认为 c 不宜从事这项哲学工作。
2.违反质量准则,有夸张、反讽、隐喻、归谬等等情形。例如:“您多么了不起呀!大英雄,大美人,空前绝后,万世之楷模,伟大,伟大,伟大得不能再伟大了!”谁都知道,这不是在赞扬某个人,而是对其自高自大的反讽。再如: A 说:“我能够解决哥德巴赫猜想。”B则说:“那我也能够发明一台永动机。”这里, B 的意思是: A 不可能解决哥德巴赫猜想,就像他本人不可能发明一台永动机一样。
3.违反关联准则。例如, a 站在熄火的汽车旁, b 向 a 走来。 a 说,“我没有汽油了。” b 说:“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这里 a 与 b 谈话的目的是:a 想得到汽油。根据关联准则,b 说这句话是与 a 想得到汽油相关的,由此可知:b 说这句话时暗示“前面的修车铺还在营业并且卖汽油。”再如,在一次聚会上,A 说:“你看,某某女士打扮得像一位妖精。” B 说:“你听,乐队演奏的音乐多么温馨动人。” B 改变话题的隐含意思是: A 的说话方式不太礼貌和文明,与聚会的气氛不协调。
4.违反方式准则。例如,故意啰嗦,衍生言外之意。在曹禺的话剧《日出》中,当交际花陈白露声称不愿意见银行家潘经理时,旅馆茶房福生对她说了下面一段啰嗦话:
可是,小姐,……你听着,……这是美风金店六百五十四块四,永昌绸缎公司三百五十五块五毛五,旅馆二百ニ十九块七毛六,洪生照相馆一百一十七块零七毛,久华昌鞋店九十一块三,这一星期的汽车七十六块五——还有——
其隐含的意思是:你这位交际花负债累累,不见银行家潘经理,你还能够混下去吗?
再看京剧《沙家浜》中的一段经典对话:
刁德一:日本鬼子人地生疏,两眼一抹黑。这么大的沙家浜,要藏起个把人来,那还不容易吗!就拿胡司令来说吧,当初不是被你阿庆嫂在日本鬼子的眼皮底下,往水缸里这么一藏,不就给藏起来了吗!
阿庆嫂:噢,听刁参谋长这意思,新四军的伤病员是我给藏起来了。这可真是呀,听话听声,锣鼓听音。照这么看,胡司令,我当初真不该救您,倒落下话把儿了!
胡传魁:阿庆嫂,别……
阿庆嫂:不……
胡传魁:别别别……
阿庆嫂:不不不!胡司令,今天当着您的面,就请你们弟兄把我这小小的茶馆,里里外外,前前后后,都搜上一搜,省得人家疑心生暗鬼,叫我们里外都不好做人哪!(把抹布摔在桌上,掸裙,双手一搭,昂头端坐,面带怒容,反击敌人)
胡传魁:老刁,你瞧你!
刁德一:说句笑话嘛,何必当真呢!
在这场戏中,聪明的阿庆嫂干脆把刁德一的话中话(会话含义)挑明了,然后利用胡、刁之间的矛盾,利用胡的颛顸和愚钝,来保护自己。
格赖斯谈到了语用含义的五个特点:(1)可取消性:在给原话语附加上某些话语之后,它原有的语用含义可被取消。在上面的例子中,若 b 在说了“前面拐角处有一个修车铺”之后,又补上一句“不过它这时已经关门了”,原有的语用含义“你可以从那里买到汽油”被取消了。(2)不可分离性:会话含义依附于话语的语义内容,而不是话语的语言形式,故不能通过同义词替换把会话含义从话语中分离出去。(3)可推导性:听话人可以根据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合作原则及各条子准则,推出该话语的会话含义。上面已举例说明这一点。(4)非规约性:语用含义不能单独从话语本身推出来,除考虑交际合作原则之类的语用规则之外,还要假定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并需要把上文语句、交际双方所共有的背景知识作为附加前提考虑在内。(5)不确定性:同一句话语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产生不同的语用含义。
(三)礼貌原则
后来,不少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哲学家对格赖斯的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例如列文森提出了新的“三原则”(量原则、信息量原则、方式原则)[21],被称为“新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利奇( G.Leecb )提出了“礼貌原则”,中国学者又对利奇的“礼貌原则”进行修改、补充,提出“得体原则”,由礼貌准则、幽默准则和克制准则组成[22]。
利奇提出礼貌原则是为了解决下述问题:为什么人们在言语交际中一定要遵守合作原则?既然要遵守合作原则,为什么人们在言语交际中常常不用直接的方式遣词达意,而总是用间接的方式声东击西?为什么只让对方拐弯抹角地意会,而不愿向对方坦率地言传?回答是:出于礼貌。礼貌原则结构如下:
A .得体准则:(在强制和承诺中)减少有损于他人的观点。
a .尽量少让别人吃亏;
b .尽量多使别人得益。
B .宽宏准则:(在强制和承诺中)减少表达利己的观点。
a .尽量少使自己得益;
b .尽量多让自己吃亏。
C .赞誉准则:(在表态和断言中)减少表达对他人的贬损。
a .尽量少贬低别人;
b .尽量多赞誉别人。
D .谦逊准则:(在表态和断言中)减少对自己的表扬。
a .尽量少赞誉自己;
b .尽量多贬低自己。
E .一致准则:(在断言中)减少自己与别人在观点上的不一致。
a .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
b .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
F .同情准则:(在断言中)减少自己与他人在感情上的对立。
a .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
b .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23]
由于礼貌原则是用来补充、援救合作原则的,而合作原则在从话语推导其语用含义的过程中可以充当逻楫推理规则,因此礼貌原则也可在捕捉语用含义的过程中充当推理规则。请看下面两例:
A :你看,她穿的衣服多好看啊!
B :嗯,她的衣服颜色不错。
* B:我觉得,她的衣服一点也不好看。
A :那位女士多美啊!
B :她的身材还不错。
* B:我没看出她美在什么地方。
在上面两例中,答话人虽然不同意说话人的观点,但采取了部分同意的策略,尽量减少双方的不一致。相比之下,两例中的* B 都是不大合适的答话,有违礼貌原则。
可以用几个参数,把本讲所讨论的自然语言逻辑的几个关键性概念的特征,图示如下[24]:

这里所说的“规约含义”,不是从会话准则那种高层次的语用原则推导出来的,而是简单地根据规约( convention )附属于特定的词项或话语。例如,“但是”和“并且”有相同的真值条件,“但是”却具有附加的规约含义,即两个连接成分之间存在某种对立。
注 释
[1] See Johan Van Benthem and Alice ter Meulen ( eds )., Handbook of Logic and Ianguage, Amsterdam:Elsevier, 1997。邹崇理:《自然语言逻辑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逻辑、语言和信息——逻辑语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蒋严、潘海华:《形式语义学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 J.Barwise , and J. Perry,Situation and Attitudes, 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3,p . x.
[3]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1、7、17页。
[4] 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页。
[5] 参见何自然:《语用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117-119页。
[6] J. L,Austin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 ,91.此书的摘译见陈启伟主编:《现代西方哲学论著选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18—640页。
[7] 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0页。
[8] 关于“locutionary act”、“ illocutionary act ”、“ perlocutionary act ”这三个术语,许国璋先生译为“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周礼全先生译为“语谓行为”、“语力行为”和“语效行为”;索振羽在《语用学教程》中译为“叙事行为”、“施事行为”和“成事行为”,还有其他众多的不同译法,如“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迄今仍无定论。踌躇再三,我还是选用了许国璋先生的译法。
[9] J. L,Austin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 .94.
[10] Ibid .,pp .98-99.
[11] 英语词“ force ”兼有“力量”和“用意”的意思,在汉语中很难找到一个词与之对译。因此,本书在涉及这个词的地方,根据文意需要,两者交换使用。
[12] J. L,Austin .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 .146.
[13] Ibid .,p .101.
[14] 塞尔:《什么是言语行为?》,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0-231页。
[15] 同上书,第233页。
[16] 同上书,第317-345页。
[17] 周礼全主编:《逻辑——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19页。
[18] See J . Searle . Expression and Menaning : S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pp .36-39.
[19] 见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96-316页。
[20] See S . C . Levinson, Pragma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p.113.
[21] See Levinson. S. C. Pragmat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Pragmatics and the Grammar of Anaphora ”, Journal of Linguistics,vol .27, No .2.
[22]参见索振羽:《语用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3-126页。
[23] See G . N . Leech, Principles of Pragmatics, London and New York : Longman ,1983, p .132.
[24] See W. Frawley, Linguistic Semantics,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 Inc .,1992,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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